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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小区地下车库被淹,物业如何避险?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购买了小区地下车库27号车位的使用权,但未就其车辆交纳停车管理费。2015年7月23日上午九时左右,该地区开始降雨,路面出现大面积渍水。物业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两次电话通知张某的父亲,要求其将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的车辆迁出。此时张某正外出,由于道路拥堵而无法及时赶回。其后渍水开始从地下停车库的出入口向内倒灌。物业公司即组织员工在在车库出入口垒砌沙袋进行阻拦,开启地下车库的水泵排涝,并电话向水务管理部门报告,但由于倒灌水流的水量太大,地下车库内的渍水水位迅速加深。当张父赶回小区时,地下车库已无法进入张某车辆被淹,造成将近200000元的损失。张某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张某并未就受到渍水浸泡而受损的车辆向被告物业公司交纳自有车位停车管理费,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关系。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小区地下车库的渍水是小区外道路积水回流进小区并倒灌地下车库造成,被告物业公司已及时采取沙袋拦阻、开启水泵抽水、联系水务部门排涝、通知业主迁出车辆等排险、避险措施,只是由于雨量太大、倒灌进水迅速、张某张某及家人外出等原因而未能避免车辆受损事实的发生。被告物业公司并没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张某财产受损事实的发生并无过错。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关系,在本案雨水倒灌地下车库导致张某车辆被淹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已经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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